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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下常设机构的认定规则的新发展与我国应对

作者:程黎 · 发表于:人文学刊 · 年份:2026 · DOI:10.71411/rwxk.2026.v1i5.1441 · 研究领域:Computer science

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向现行的国际税收框架提出了挑战。根据传统的税收原则即居民地课税原则,常设机构是非居民地国作为来源地国拟制的居民企业而具有征收管辖权的依据。然而,这种传统认定规则已无法满足数字经济下来源地国征税收权缺失而造成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囿于数字经济强渗透性、广覆盖性的特点,常设机构的实体边界逐渐模糊,常设机构的识别变得错综复杂。各国及国际组织纷纷提出各项措施诸如增设“佣金代理人”“显著经济存在”“虚拟常设机构”“数字服务税”等方案用以应对。我国针对常设机构认定规则的路径探索也应与时俱变,以确保税收的公平性与合理分配,促进国际税收合作和经济发展。